交通事故发生后,部分车辆在外地出于种种原因并未选择就近施救,而是选择由车辆登记地公司进行施救,高额施救费由此产生,施救费用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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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救费是对出险车辆进行施救过程中所产生的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受损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案件审理中施救费的确定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充分考虑施救难度和施救工作量及就近施救;对需要人工或专业设备施救的,可按照当地用工标准和专用设备使用费用,参照行业标准进行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